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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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智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所為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林于智所犯係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2年8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被告所涉本件被訴犯行不宜逕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上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由本院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