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救字第25號聲請人 簡良珠 相對人王瀅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瀅䖅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簡良珠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王瀅䖅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高雄市鹽埕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以供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其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