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8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2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住台北市○○區○○路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仲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仲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