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 蔡豐光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爭點整理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68條之1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爭點整理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不爭執事實部分併請就前案已確定且與本案有關聯之事實一併整理並敘明出處,並請就前案附圖與本案原審附圖比對詳細敘明能確定之事實及其證據)。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爭點整理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68條之1第3項、第27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編│爭點│上訴人之主張及出處│被上訴人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