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三泰福星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訴訟代理人  林永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邁思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
  第231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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