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8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秀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1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秀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秀珍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見他人所遺失之物品,竟基於私慾據為己有,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實非可取,惟所侵占之物品業已歸還告訴人 鍾侑陸 ,造成之損害較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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