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前所犯傷害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393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0日、20日,應執行拘役55日,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簡上字第4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罪名│傷害│毀損│├───────┼───────────┼───────────┤│宣告刑│拘役肆拾日│拘役貳拾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犯罪日期│94年7月20日│同左│├───────┼───────────┼───────────┤│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1526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實│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462號│同左││審│││││├───┼───────────┼───────────┤││判決│96年5月17日│同左│││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決│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462號│同左│││││││├───┼───────────┼───────────┤││確定│96年5月17日│同左│││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貳拾日│拘役壹拾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勞役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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