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高旗高級工業家事職業
學校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高旗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高旗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高旗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於民國59年8月19日以59819教3字第59786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0年6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93年6月25日因財產總額及董事變更等事項變更登記(93證他字第128號登記簿第3冊、第21頁第77號)。為因應校務發展計劃及符合法令之規定,經董事會於93年8月17日第11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於93年11月4日以部授教中(3)字第0930519353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高旗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設立之法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鳳山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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