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5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683號),經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於民國93年12月2日4時許,在高雄縣○○鎮○○路快樂城KTV停車場,因與甲○○發生口角,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地上石頭將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車窗玻璃打破,足以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以言詞撤回其告訴,有本院94年4月11日訊問筆錄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呂憲雄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翁淑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