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巫由霜新莊英仁醫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昀萱徐紹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 鄭雅蘋 、徐紹傑應各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60,000元(其中如有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就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之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鄭雅蘋、徐紹傑應各給付上訴人1,6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如有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就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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