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8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羿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附表┌──────┬───────────────────┐│應更正部分│更正後之內容│├──────┼───────────────────┤│主文欄第2項│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3229公克│││,含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吸食器1組│││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