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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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光伯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 律師
黃雅玲 律師 侯雪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414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光伯已認罪,自無遭限制出境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經本院核閱全部卷宗後,並未見本院或檢察官有對被告為限制出境之情形,故被告向本院提出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顯無從審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鴻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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