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正記美食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劉美玉被告陳保存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伃 律師
許育誠 律師 胡原龍 律師被告 吳健安 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11273號、107年度偵字第1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劉美玉等人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