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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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秉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