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99號原告甲男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男之母姓名年籍均詳卷
甲男之父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男及乙男之父(姓名年籍亦均詳卷)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9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1月10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51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