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國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32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又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並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再審原告亦請斟酌本件是否已遵期提出。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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