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簡富 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年12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臺幣)││人│├─┼─────────┼─────────┼───────────┼────────┼────────┼──┤│00│游茗豪│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6年2月20日│40,000元│GB二0八九六一│簡富││1││行│││五│峰│├─┼─────────┼─────────┼───────────┼────────┼────────┼──┤│00│游茗豪│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6年4月20日│40,000元│GB二0八九六一│簡富││2││行│││七│峰│├─┼─────────┼─────────┼───────────┼────────┼────────┼──┤│00│游茗豪│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6年6月20日│40,000元│GB二0八九六一│簡富││3││行│││九│峰│├─┼─────────┼─────────┼───────────┼────────┼────────┼──┤│00│游茗豪│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6年8月20日│40,000元│GB二0八九六二│簡富││4││行│││一│峰│├─┼─────────┼─────────┼───────────┼────────┼────────┼──┤│00│游茗豪│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6年10月20日│40,000元│GB二0八九六二│簡富││5││行│││三│峰│├─┼─────────┼─────────┼───────────┼────────┼────────┼──┤│00│游茗豪│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6年12月20日│40,000元│GB二0八九六二│簡富││6││行│││五│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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