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69號上訴人即原告恆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俊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69,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