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清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7498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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