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74號
原   告  陳建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忠道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4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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