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戊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3年4月16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468號(90年度偵字第2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於93年4月16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內,即93年7月9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4年4月29日以94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4年5月20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