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王子濬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德福原 告 賴秋蘭
王筱萱 王筱蓉 王宥閔 原告兼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方敏蓁 (原名: 方思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被告 葉竑驛 即大岡工程行
葉芫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