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川桔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0○○○○○○○)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川桔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15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7日11時2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巷00弄0000號,因故與告訴人 花張梅葉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多處挫傷紅腫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傷害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