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 林閃
黃裕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清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上訴人二人各就150,000元部分聲明不服,計算式:150,000+150,000=300,000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