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雅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雅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江雅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八月、五月及八月、五月、九月、四月,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八月及一年十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十月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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