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昰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07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761號被告王昰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內含殘渣之吸管1支,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昰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內含殘渣之吸管1支,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該殘渣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9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1年度偵字第10761號卷第23頁),足認該吸管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析離,應將該吸管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