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睿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業由公訴人於100年10月31日以100年度偵字第7539號另案移送併辦,本件核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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