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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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告 林炳光
林文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溫菀婷 律師被告 黃幸隆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履行和解方案,爰再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