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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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聰敏 上列上訴人因106年訴字第795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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