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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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債權人 莊清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莉興業有限公司許瑞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與原因事實(即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或以本命令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之筆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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