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被告 王麗珠

王華瑛

王珍

王清法

王嘉慧

王嘉宏

王武勇 之遺產管理人(選任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珠、王華瑛、 王珍和 、王清法、王嘉慧、王嘉宏、王武勇之遺產管理人(選任中)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 吳芙蓉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另已死亡之被告,若無繼承人者,應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文件並列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二、應將被繼承人吳芙蓉之全體繼承人(含遺產管理人)列為被告。

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

部、皆勿隱)暨異動索引。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應繼分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另請確認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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