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01號
原   告  李欣姿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被   告  楊惠釧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 律師
       蔡慧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居住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且本件紛爭源
於臺北市內湖區之「松硯御品」社區住戶所建立之LINE群組
(下稱系爭群組)就房屋漏水修繕事宜在該群組討論所生侵
害名譽權爭議,爰聲請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
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
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系爭
群組傳送訊息侵害原告名譽權,而原告住所在臺中市,不失
為一部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是本院就此訴訟事件有管轄權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被告本無聲請移送訴
訟之權,被告之聲請移轉管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參照)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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