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9號
原   告  施永頯永生 當舖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蕭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
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對於原告得向
被告請求之利息金額及起算時點,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認
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二、請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
㈠起訴狀第2頁第5行之計算式中,新臺幣(下同)3,000元
之利息,係何法律關係所生之利息?如何計算?
㈡有關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利息起算時點部分,請依民
法相關規定,就「原告得依何條文請求被告給付自何時開
始計算之利息」表示法律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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