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李秉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2月2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023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塑膠袋壹袋沒入。

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2月19日20時5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

(二)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強力膠塑膠袋為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怡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