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嘪錦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號解釋意
旨可參。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300元折算1日之記載,為顯然誤寫,應予更正,茲因不
影響本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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