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鈕澤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地球健康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83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70,0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2,282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78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