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康永祥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1,1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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