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8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被 告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