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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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19號
原   告  許辰瑋
訴訟代理人  李正雄
被   告  簡兆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1月30日以104年中補字第26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4日合法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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