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七號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古金男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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