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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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民
住台中(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身分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級│有一││台│毒1│台│上5││台│上5│││用毒│期年│8│中│6│中│3│6│中│3│││一品│徒一││地│偵8│高│訴1││高│訴1││││刑月││檢│3│分│2││分│2││││││署││院│││院│││├──┼──┼────┼─┼───┼─┼───┼────┼─┼───┼────┤│施級│有六││台│毒1│台│上5││台│上5│││用毒│期月│4│中│6│中│3│6│中│3│││一品│徒││地│偵8│高│訴1││高│訴1││││刑││檢│3│分│2││分│2││││││署││院│││院│││├──┼──┼────┼─┼───┼─┼───┼────┼─┼───┼────┤││有八││台│9│台│3││台│3│││竊│期月│4│中│偵7│中│易1││中│易1││││徒││地│0│地│2││地│2│││盜│刑││檢│8│院│2││院│2││││││署││││││││└──┴──┴────┴─┴───┴─┴───┴────┴─┴───┴────┘
(該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