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重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寅○○
辛○○壬○○訴訟代理人 黃清池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達卿 視同上訴人子○○
丁○○訴訟代理人 林紹熙 視同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巳○○
庚○○亥○○戌○○酉○○戊○○己○○丑○○乙○○○申○○未○○辰○○丙○○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李蓓律師被上訴人午○○被上訴人癸○○
卯○○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