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0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一一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DVD光碟叁拾貳片、電腦主機壹台(含內建DVD燒錄機貳台、電源線壹條)、信封壹批、DVD棉套貳拾只、空白光碟伍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二十八、二十九行「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一台(內建DVD燒錄機二台)」應更正為「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一台(含內建DVD燒錄機二台、電源線一條)」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明霞附表一:經告訴之盜版光碟重製物┌─┬────────┬───┬───────────┐│編│片名│片數│著作權人││號││││├─┼────────┼───┼───────────┤│1│頭文字D│六│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名偵探 柯南 -水平│一│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線上的陰謀│││├─┼────────┼───┼───────────┤│3│名偵探柯南-偵探│一│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們的鎮魂歌│││└─┴────────┴───┴───────────┘
附表二:非經告訴之盜版光碟重製物┌─┬────────┬───┬───────────┐│編│片名│片數│著作權人││號││││├─┼────────┼───┼───────────┤│1│神劍闖江湖│十││├─┼────────┼───┼───────────┤│2│七龍珠GT│四││├─┼────────┼───┼───────────┤│3│KERORO軍曹│一││├─┼────────┼───┼───────────┤│4│BLEACH死神│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前段: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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