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己○○
丁○○戊○○庚○○丙○○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06,60
0元(即162㎡×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明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