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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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544號
原 告 胡晏綺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剛維
邱獻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係因信用卡而生糾紛而為主張,查兩造所簽訂之信
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5條約定,因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佐,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