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誌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