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58號
原   告  賴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高等檢察署代理檢察長」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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