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58號
原 告 賴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高等檢察署代理檢察長」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