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500號
原 告 林明儀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牽治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稅捐機關之課
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
件訴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七
二號二樓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鑑
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一般鑑定價格約新臺幣肆仟元
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認),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
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