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張益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花蓮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