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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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李明修
被   告 駿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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